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

從「死亡筆記本」談正當法律程序

壹、電影介紹


一、 死亡筆記本

1. 參考資料:洪葦倉

2. 導  演:金子修介

3. 演  員:藤原龍也、松山健一、戶田惠梨香、藤村俊二、鹿賀丈史

4. 劇情概要:

只要在死亡筆記上寫下某人的名字、死法並想著某人的長相,此人即會在數秒後死亡。葉神月憤世嫉俗,對社會的不正義,早已不耐。偶然間得到這本筆記後,隨即以正義者自居,開始處死重大犯罪的嫌疑犯,企圖建立一個無犯罪的世界。

5. 相關法律問題

a. 審判者(法官或葉神月)的心證或自由意志,如何受到應有的拘束,才不致錯殺、錯放?

b. 由於正當法律程序的限制,有可能錯放犯罪者,請問你:文明法治的社會要容許這種可能的縱放嗎?

貳、正當法律程序

一、 參考資料:

1. 你有權保持緘默,楊淑玲。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34/topic1_1_1.htm

2. 蘇案再審法庭觀察手記---誰的「程序」?誰的「正當法律」?林佳範。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6/court7.htm

人類司法制度不免「錯放有罪」、「錯殺無辜」。符合正義的司法制度,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禁止「不擇手段」的真實發現。寧可「錯放有罪」,也不願「錯殺無辜」。

發現案件的真相,是自古審判所追求之目的。不過,現代法治國家禁止「不擇手段」及「不計代價」的真實發現。

所謂「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就是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求「合於比例」的均衡,此為當代司法制度核心的任務與課題。

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依大法官之解釋:「訴訟權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 」,司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項重點:

(一) 法官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有利益衝突之情形時,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審判職務。如:法官為被害人、或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有親屬關係、婚約關係、……等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其迴避。若應迴避之法官未迴避,其作成的判決,不論認事用法之內容是否正確,均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二款)。

(二) 無罪推定:

被告未經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被告無須證明自己無罪,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論其罪行」。

(三) 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關於犯罪事實的認定,若已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 米蘭達原則:

1966年,米蘭達v.s.亞利桑那州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決議,嫌犯於接受訊問前,警方應宣讀:(1)你有權保持緘默,無須回答任何問題。(2)如果你作出任何回答,有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3)在警方訊問之前,或正在訊問的時候,你有權要求與律師先行晤談。(4)如果你無力委任律師,國家會提供免費的律師。違背米蘭達規則所得的自白或陳述,都不能作為證據,無論該自白或陳述是否具備任意性。我國也有類似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 強制辯護:

辯護制度目的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於偵查時以及被告於審判時,能有充分的防禦權,以捍衛其應有的權益。依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通常由律師擔任,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其辯護人(刑訴第29條)。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強制辯護」,係指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的案件,如(1)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刑訴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非經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若未經辯護人到庭而行審判者,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第284條)至於「任意辯護」,則謂任由被告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如果未選任,審判長亦不得為其指定辯護人。

(六)証據取得與毒樹果實:

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取得的違法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叁、相關電影介紹

死亡處女Death and the Maiden

導  演:羅曼波蘭斯基

演  員:雪歌妮薇佛、班金斯利、史都華威爾森

原著劇本:亞瑞爾多福曼

劇情概要:

九0年代剛結束獨裁軍政府統治的某南美國家。寶琳娜(雪歌妮薇佛飾)的先生--人權律師傑拉多(史都威爾森飾),被新任總統任命為人權委員會主席,負責調查軍政府時期大肆逮捕、凌虐、殺害異議份子的暴政。不過,寶琳那對傑拉多的新職大表不滿,因為軍政府下台前大赦天下,包括原軍政府人員也通通赦免,並且規定任何有關失蹤異議份子的調查,不得公佈相關負責人姓名。

夫妻雙方爭執之際,醫生米蘭達(班金斯利飾)突然來訪。由於十五年前曾被軍政府逮捕,飽受酷刑導致精神受創,寶琳娜怕聽午夜的敲門聲,不敢見陌生人,於是躲進房間。

不料,寶琳娜在房中聽到丈夫與醫生的對話,赫然發現米蘭達醫師就是十五年前協助刑求、進而強暴她十四次的醫生。於是,寶琳娜決心復仇。藉機將米蘭達醫生打倒、綑綁,並用槍脅迫丈夫配合審訊米蘭達醫生。傑拉多質疑寶琳娜被捕後雙眼被矇住,如何能夠確定羅貝他就是那名醫生?寶琳娜堅持她記得醫生講話的聲音、笑聲、口頭禪,還有醫生身上的味道。傑拉多在寶琳娜的槍口威脅下,不得不配合寶琳娜審訊米蘭達醫生。於是,一場戲劇性的審問,就在午夜中進行。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判決米蘭達醫生有罪嗎?寶琳那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米蘭達是否受到法律應有的保障?寶琳娜的記憶會不會因為時間久遠而失真?犯罪行為如果經過30年甚至50年才被發現,應該或不應該加以起訴呢?

破綻Fracture

導  演:葛瑞格利霍布里

演  員:安東尼霍普金斯 、雷恩高斯

劇情概要:

富商發現老婆外遇,精心策劃復仇謀殺。再自己家裡用手槍殺了自己的老婆。當警察上門時,富商坦承自己殺人。看起來這是一個罪證確鑿的案子。

沒想到正式起訴時,被告有錢老頭在法庭上宣稱其口供是在警方壓力下所做出的,而推翻了原本的口供,並且指控抓他的警察(關鍵證人)和他的老婆有染,使得這個關鍵證人不能夠做證。一時之間,檢察官發現他所仰賴的兩個關鍵證據(抓犯人的警察和自白)都因為程序上有瑕疵而沒辦法在法庭上採用。精心策劃殺妻的犯罪者應該被判無罪嗎?檢察官收集的證據為什麼不被法庭接受?「真」的證據,應該因為搜集「程序」的瑕疵,而被認定不具有證據能力嗎?

故事的發展總是峰迴路轉,電影情節會如何發展呢? ……


肆、上課投影片及學習任務
1.上課投影片,請下載印出,帶來課堂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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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班版:PPT

2.學習任務,請下載後完成。學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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