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從「AI人工智慧」談權利能力與法律行為

壹、 影片介紹


A.I.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片  長:1時34分
導  演:史蒂芬史匹柏(Steven Spielberg)
演  員:海利喬奧斯蒙(Haley Joel Osment)、裘德洛(Jude Law)
劇情概要:
大衛(海利喬奧斯蒙)今年十一歲,重60磅,高四呎六吋,棕髮,他擁有愛,但他不是「人」……

這是一個自然資源極度匱乏、科技卻是一日千萬里的時代,你每個一舉一動都受到監視,你所吃的每一種食物都經過遺傳工程改造,為你做事的工人也不再是人類,他們是機器人,園丁、管家、甚至連說話的伴侶,所有你能夠想到的工作,機器人都能勝任,除了愛。

虛擬電子製造公司大膽跨出人工智慧的下一個領域,研發出這個問題的解答。他的名字是─「大衛」。 大衛是一個實驗機器男孩,他也是第一個能夠付出真愛的機器人,由於一名虛擬電子公司員工和他太太的兒子罹患絕症,必須長期冰凍,以等待新的藥物被發明出來,所以他們就志願領養大衛做為實驗。漸漸地大衛被他們視為己出,也獲得這對夫妻的寵愛,但是在發生一連串意外事件之後,他卻無法繼續溫暖的家庭生活。

擁有真愛的機器人無法被人類和機器人接受,大衛不得已帶著保護他的超級玩具熊泰迪,踏上尋找自己真正定位的冒險之旅,他終於發現人類和機器之間,存在著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但是卻也有共通的可能性。

貳、 人

ㄧ、人的意義:

法律上具備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資格的個體,稱為人。區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二、人的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何謂出生?通說採「獨立呼吸」,亦即胎兒須從母體分離獨立,而且能獨立呼吸。胎兒一出生即享有權利能力,但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也應享有權利能力呢?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所以,只要符合(1)將來胎兒順利出生;以及(2)對胎兒有利等兩個條件,尚未出生的胎兒,仍然有權利能力。

1.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出生:

胎兒與母體分離(出),而且能夠獨立呼吸(生)者,具備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而無論其身心狀況。

3. 死亡:

自然死亡:心臟停止跳動、呼吸停止進行、瞳孔對光反應消失、腦波停止。

死亡宣告:失蹤達一段期間,經法院判決死亡:(a)失蹤滿七年(b)80歲以上失蹤滿三年(c)因特別災難失蹤滿一年。(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後,失蹤人突又現身,可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稱為「法律上的死而復生」。

4. 關於「出生」與「死亡」的疑點與爭論:

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享有權利能力?

怎樣才算「死亡」?由於醫學技術與器官移植需要,改變了死亡定義。以往呼吸停止後數分鐘,心跳就會終止,瞳孔對光反射就消失,人就是死亡了。但是心肺復甦術及人工呼吸器的發明,衝擊死亡的定義。某些昏迷病人長期依靠機器維持呼吸及心跳,使死亡判定發生困惑。這種昏迷病人,雖然自己不會呼吸,但靠著人工呼吸器,看起來好像還在呼吸,雖然瞳孔反射已經消失,但是心臟還在跳動!這些昏迷的病人,他們死了嗎?

5. 腦死:

1987年,我國採用『腦死』作為死亡判定標準,但限於器官移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1991年,我國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於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或醫師立即覆驗,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執行死刑規則)。

三、法人:

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登記,終於解散登記後清算終結時。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受到法令限制,如:私法人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不得為保證人。性質上非法人所得接受的權利和刑罰,也不得接受,如自由刑、生命刑。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之法律,區分為(1)公法人: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公共營造物、行政法人。與(2)私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四、人的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但並不表示當然也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是指「得獨立依照自己的意思而取得權利擴負擔義務的資格」,也就是說只有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

自然人行為能力,可以區分為(1)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的成年人,以及未滿20歲的已結婚者。(2)無行為能力:包括未滿7歲或者被宣告禁治產的人。(3)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20歲的人。(4)特別行為能力:就某種人之某種行為,特別規定其能力。如「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配偶共同為之」、「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同意」、「男滿17歲,女滿15歲,可以訂婚。男18歲,女16歲,可以結婚」、「16歲以上可以訂立遺囑」等等。

至於民法的責任能力,是指法律上可以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資格)。依照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總之,不管未成年人有沒有識別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都要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負責,除非法定代理人已經盡了相當的監督責任而無過失。

參、 物

什麼是「物」?除了「人」以外的東西都是物,看得到摸得著的手機、房屋是「物」。看不到摸不著的也是「物」,如瓦斯。要了解「物」必須了解「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說明如下:

一、 動產與不動產:

依據民法第67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所謂「土地」,包括:(1)土地的垂直上空、地下、(2)土地的成分(砂、石、礦)、以及(3)尚未與土地分離的植物、樹木或農作物等等,都是土地的構成部分。所謂「定著物」,如房屋、軌道設施等等。至於「動產」則為不動產以外的所有物。「動產」與「不動產」的取得、設定、喪失與變更,方法不同。原則上,不動產採「登記」,動產用「交付」。

二、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孳息是指原來的物或權利所產生的收益。依民法第69條規定,天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初產物」;法定孳息則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效益」。孳息權益由誰收取呢?依民法第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肆、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法律主體(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形成或變更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買賣、租賃等,稱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區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單獨行為:當事人一方之單獨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如認領、拋棄繼承。契約行為:法律關係因當事人雙方相互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如買賣、租賃。有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需為對價給付。如買賣。無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無需為對價給付,如贈與。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除意思表示外,還需要符合一定方式(簽名、書面、登記),如: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760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除了(1)當事人有行為能力、(2)權利義務標的適當、確定、合法之外,(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必須沒有瑕疵。

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非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其法律行為無效。七歲以上但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事先同意)或承認(事後同意)。

意思表示的意義是:「將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行為」。完整的意思表示包括內心期望,外部行為以及清楚知道表示以後的法律效果。這三者在法律上的名詞分別是:表示意思、表示行為、效果意思。如果欠缺其中一項,意思表示就有瑕疵,法律行為就不成立。例如,老王演舞台劇向阿珠求婚,不管多麼逼真生動,求婚的法律行為不成立,因為老王雖然有求婚的「表示行為」,但是內心並沒有求婚的「表示意思」,老王求婚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

伍、上課投影片

畢業班版:請下載印出帶至課堂備用。PPT

陸、單元學習任務

請下載完成後放入你的學習檔案。11-12週學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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