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從「白色榮光」談民事損害賠償與舉證責任

壹、 劇情介紹


一、 參考資料

1. 劇情介紹與影片預告http://movie.iamcool.net/tw/moovi_detail.php?movieID=7254
2. 白色榮光,帶你體會生死一線間http://movie.iamcool.net/tw/movie_news.php?promoID=4232
3. 【白色榮光】作者—海堂尊—簡介http://movie.iamcool.net/tw/movie_news.php?promoID=4227

二、 電影資料

導  演:中村義洋
演  員:竹內結子。阿部寬、玉山鐵二
原著小說:巴提斯塔的榮光
年 份:2008年5月

三、 劇情介紹

城東大學附屬醫院中,由心臟外科七人小組所組成的菁英團隊,以專門做心臟移植的替代手術「巴提斯塔」為任務,創下史上唯一手術成功率百分之百的奇蹟,被媒體譽為「巴提斯塔團隊」。

這間大學附屬醫院,由於巴提斯塔手術接連的成功,威名遠播,成為心臟外科的翹楚。不料這光榮的醫療紀錄,竟猛然被敲碎了!突然之間,在開刀過程中接連死了三個病人。究竟是單純的醫療過失?還是兇殺案?負責內部調查的身心醫學門診醫師田口(竹內結子)對於外科醫療程序與體制完全不熟,卻還得扮演偵探的角色。

正當事情的調查無法順利進行,眾人一籌莫展之際,向來作風備受爭議的厚生勞動省官員白鳥(阿部寬)突然現身醫院。對於田口完成的調查報告所謂:「查無問題,應是單純意外」,白鳥竟直截了當地嘲諷批評為:「妳的報告真是令人感動,這種東西想拿來唬誰啊?」他更斬釘截鐵的論斷:「這是一樁兇殺案,而且犯人就在巴提斯塔團隊的七人之中!」

於是田口與白鳥兩人便聯手展開調查,一個祕密疊著另一個祕密,醫療現場的危機,瀕臨崩潰的醫療體制,巴提斯塔團隊之間的不合與過往糾葛,是否能夠一一揭開?

一切的祕密,就從病人躺下的那刻開始…。

貳、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一、參考資料

1. 別放棄自己的保障,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http://www.skgsh.tn.edu.tw/personnel/law15.htm
2. 舉證責任轉換的迷思,林萍章教授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edlaw/3/1249528382/20050727030219/

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紛爭的程序,所以關於民事訴訟的提起、進行、證據的提出,均由當事人決定,法官只是立於公正裁判者的地位,依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資料等,判斷原告的請求是否有理由,因此要獲得勝訴,證據提出是否明確是很重要的。

民事訴訟官司,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有證明的義務。如民訴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所以,在民事訴訟常有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發生,只要被告或者原告提出有利於己的事實,舉證責任就轉換到其身上。不過以下情況不需舉證:(1)事實為一般所周知,法官也知其事實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的。(2)事實為對造「自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對於對造不利,而對造在訴訟時承認或不爭執而默認(自認),當事人不用舉證。陳述「不知」或「不記憶」時,是否生自認的效果,則由法院審酌情形判斷。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對於他造所主張的事實不承認時,就應該爭執,否則會生自認之效果而有輸了訴訟的危險。(3)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例如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的認證時,推定其為真正。因此當事人提出的私文書有本人簽名時,即應推定該私文書形式上為真正,而無庸舉證,除非,有人提出簽章為偽造的反証。

三、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

民訴第277條後段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是為舉證責任另為分配或倒置的依據。通常,公害、醫療及消費糾紛,由於提出賠償告訴的被害人或消費者,其財力或專業知識與醫生、公司企業相較,顯然處於不利地位,由其負擔舉證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會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也就是不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的當事者負擔舉證責任,反由被控告者負擔舉證責任。


參、民事賠償的方法與範圍

一、參考資料

1. 民法所定請求民事賠償之方法與範圍,犯罪被害人保護手冊第五章,http://www.ksh.moj.gov.tw/ct.asp?xItem=28177&ctNode=7945
2. 精神損失賠償案例,林志六律師,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2188,&article_category_id=1127&job_id=4674&article_id=4637
3. 從砂石車的肇事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謝瑤偉,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729&ctNode=13788&mp=202

二、民事賠償的方法與範圍

民事賠償可以從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的侵害賠償分別說明。財產權侵害的賠償,如失火燒燬他人之住屋,或砍伐他人土地上之林木,或竊取他人之手飾、財物或車禍過失撞毀他人之汽、機車等是。非財產權的侵害賠償,如人格權、身分權的侵害賠償。

(一)對財產權侵害的賠償

對他人財產之侵害,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並且加上「價值減損」的金錢賠償為原則。例如毀壞他人名家字畫、古玩,除修補回復原狀外,其古玩、字畫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也應賠償。如果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或者債權人定期限催告恢復原狀,債務人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賠償範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但是仍應考慮「損益相抵」和「過失相抵」的情況。所謂「損益相抵」,如誤殺他人之耕(黃)牛,原應賠償該牛之交易價值,唯該牛既死,其肉可食用,其肉因販賣之利益,若不扣除,則被害人反而獲得不當利益。故必損益相抵結果仍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賠償。至於「過失相抵」,則是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也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如甲乙兩車相撞,甲、乙兩車均有違規疏失,甲如請求乙車車主賠償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二)非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姓名權侵害的賠償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甚至在有受侵害之虞時,也可以請求防止。侵害生命權,無論故意或過失殺人,賠償範圍包括:喪葬費用、扶養費、慰撫金。傷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無論故意或過失,賠償範圍包括:減少或喪失的勞動能力、停業損失、生活必要開支(醫療、看護、交通)、慰撫金。侵害名譽權,除賠償慰撫金外、亦應負擔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需之相關費用,如刊登謝罪廣告或道歉啟事。侵害自由權時,除應賠償受害人慰撫金,也應賠償被害人回復自由所需之費用,如乙地返至甲地之交通費用、及被拘禁期間停工之工資損失等等。

身分權乃二個權利主體間,基於一定身分關係所發生之權利。如父母與子女、夫與妻、家長與家屬、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等身分關係。身分權受侵害時,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損害賠償。例如,婚約解除、結婚無效或被撤銷、判決離婚等等,無過失的受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肆、懲罰性賠償

一、參考資料:

1. 除了損害賠償外我可以要得更多?!淺談「懲罰性賠償金」,法山律子,司改雜誌第039期
2. 以懲罰性賠償保障國人生命安全,林世宗,自由時報自由廣場,91年6月26日
3. 止痛藥「偉克適」致人心臟病死,默克藥廠判賠81億元,鍾陳杰,東森新聞報,2005.08.20

二、何謂懲罰性賠償

華航澎湖外海發生空難,罹難者家屬向華航請求賠償時,消基會建議除了請求一般性損害賠償外,家屬們可以比照大園空難事件,再向華航請求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另外,我們也經常聽到新聞報導美國吸菸受害者對菸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例中,法院判決天價的賠償金額給吸菸受害者,也是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方式判給他們的。這些新聞中提到的「懲罰性賠償金」,到底是什麼呢?

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是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為原則,而非針對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加以懲罰。這對那些沒有道德良心,但是財大氣粗的企業經營者來說,賠償金額不過是九年一毛,根本無損其企業經營,也無法對其惡性故意有任何的警惕作用。

「懲罰性賠償」制度,則係以懲罰加害者的主觀惡意為賠償原則,根據被告不法行為的惡性程度,以及其財富多寡,來決定懲罰金額,惡性越高、財富越多的加害者,懲罰金數額愈高,期能以「高額」懲罰金,有效「警惕」被告,使其收斂並改善其惡性。例如,2005年,一名長期使用「偉克適」導致心臟病死亡的遺孀,控告默克藥廠未告知「偉克適」(Vioxx)有可能導致心臟病的副作用,默克藥廠敗訴,賠賠2億5340萬多美元,包括2億2900萬的懲罰性賠償,45萬美元的經濟損失賠償,2400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

参、上課投影片 。PPT檔
肆、學習任務。Word檔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從「AI人工智慧」談權利能力與法律行為

壹、 影片介紹


A.I.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片  長:1時34分
導  演:史蒂芬史匹柏(Steven Spielberg)
演  員:海利喬奧斯蒙(Haley Joel Osment)、裘德洛(Jude Law)
劇情概要:
大衛(海利喬奧斯蒙)今年十一歲,重60磅,高四呎六吋,棕髮,他擁有愛,但他不是「人」……

這是一個自然資源極度匱乏、科技卻是一日千萬里的時代,你每個一舉一動都受到監視,你所吃的每一種食物都經過遺傳工程改造,為你做事的工人也不再是人類,他們是機器人,園丁、管家、甚至連說話的伴侶,所有你能夠想到的工作,機器人都能勝任,除了愛。

虛擬電子製造公司大膽跨出人工智慧的下一個領域,研發出這個問題的解答。他的名字是─「大衛」。 大衛是一個實驗機器男孩,他也是第一個能夠付出真愛的機器人,由於一名虛擬電子公司員工和他太太的兒子罹患絕症,必須長期冰凍,以等待新的藥物被發明出來,所以他們就志願領養大衛做為實驗。漸漸地大衛被他們視為己出,也獲得這對夫妻的寵愛,但是在發生一連串意外事件之後,他卻無法繼續溫暖的家庭生活。

擁有真愛的機器人無法被人類和機器人接受,大衛不得已帶著保護他的超級玩具熊泰迪,踏上尋找自己真正定位的冒險之旅,他終於發現人類和機器之間,存在著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但是卻也有共通的可能性。

貳、 人

ㄧ、人的意義:

法律上具備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資格的個體,稱為人。區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二、人的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何謂出生?通說採「獨立呼吸」,亦即胎兒須從母體分離獨立,而且能獨立呼吸。胎兒一出生即享有權利能力,但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也應享有權利能力呢?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所以,只要符合(1)將來胎兒順利出生;以及(2)對胎兒有利等兩個條件,尚未出生的胎兒,仍然有權利能力。

1.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出生:

胎兒與母體分離(出),而且能夠獨立呼吸(生)者,具備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而無論其身心狀況。

3. 死亡:

自然死亡:心臟停止跳動、呼吸停止進行、瞳孔對光反應消失、腦波停止。

死亡宣告:失蹤達一段期間,經法院判決死亡:(a)失蹤滿七年(b)80歲以上失蹤滿三年(c)因特別災難失蹤滿一年。(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後,失蹤人突又現身,可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稱為「法律上的死而復生」。

4. 關於「出生」與「死亡」的疑點與爭論:

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享有權利能力?

怎樣才算「死亡」?由於醫學技術與器官移植需要,改變了死亡定義。以往呼吸停止後數分鐘,心跳就會終止,瞳孔對光反射就消失,人就是死亡了。但是心肺復甦術及人工呼吸器的發明,衝擊死亡的定義。某些昏迷病人長期依靠機器維持呼吸及心跳,使死亡判定發生困惑。這種昏迷病人,雖然自己不會呼吸,但靠著人工呼吸器,看起來好像還在呼吸,雖然瞳孔反射已經消失,但是心臟還在跳動!這些昏迷的病人,他們死了嗎?

5. 腦死:

1987年,我國採用『腦死』作為死亡判定標準,但限於器官移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1991年,我國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於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或醫師立即覆驗,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執行死刑規則)。

三、法人:

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登記,終於解散登記後清算終結時。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受到法令限制,如:私法人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不得為保證人。性質上非法人所得接受的權利和刑罰,也不得接受,如自由刑、生命刑。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之法律,區分為(1)公法人: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公共營造物、行政法人。與(2)私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四、人的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但並不表示當然也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是指「得獨立依照自己的意思而取得權利擴負擔義務的資格」,也就是說只有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

自然人行為能力,可以區分為(1)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的成年人,以及未滿20歲的已結婚者。(2)無行為能力:包括未滿7歲或者被宣告禁治產的人。(3)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20歲的人。(4)特別行為能力:就某種人之某種行為,特別規定其能力。如「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配偶共同為之」、「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同意」、「男滿17歲,女滿15歲,可以訂婚。男18歲,女16歲,可以結婚」、「16歲以上可以訂立遺囑」等等。

至於民法的責任能力,是指法律上可以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資格)。依照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總之,不管未成年人有沒有識別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都要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負責,除非法定代理人已經盡了相當的監督責任而無過失。

參、 物

什麼是「物」?除了「人」以外的東西都是物,看得到摸得著的手機、房屋是「物」。看不到摸不著的也是「物」,如瓦斯。要了解「物」必須了解「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說明如下:

一、 動產與不動產:

依據民法第67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所謂「土地」,包括:(1)土地的垂直上空、地下、(2)土地的成分(砂、石、礦)、以及(3)尚未與土地分離的植物、樹木或農作物等等,都是土地的構成部分。所謂「定著物」,如房屋、軌道設施等等。至於「動產」則為不動產以外的所有物。「動產」與「不動產」的取得、設定、喪失與變更,方法不同。原則上,不動產採「登記」,動產用「交付」。

二、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孳息是指原來的物或權利所產生的收益。依民法第69條規定,天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初產物」;法定孳息則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效益」。孳息權益由誰收取呢?依民法第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肆、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法律主體(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形成或變更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買賣、租賃等,稱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區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單獨行為:當事人一方之單獨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如認領、拋棄繼承。契約行為:法律關係因當事人雙方相互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如買賣、租賃。有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需為對價給付。如買賣。無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無需為對價給付,如贈與。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除意思表示外,還需要符合一定方式(簽名、書面、登記),如: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760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除了(1)當事人有行為能力、(2)權利義務標的適當、確定、合法之外,(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必須沒有瑕疵。

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非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其法律行為無效。七歲以上但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事先同意)或承認(事後同意)。

意思表示的意義是:「將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行為」。完整的意思表示包括內心期望,外部行為以及清楚知道表示以後的法律效果。這三者在法律上的名詞分別是:表示意思、表示行為、效果意思。如果欠缺其中一項,意思表示就有瑕疵,法律行為就不成立。例如,老王演舞台劇向阿珠求婚,不管多麼逼真生動,求婚的法律行為不成立,因為老王雖然有求婚的「表示行為」,但是內心並沒有求婚的「表示意思」,老王求婚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

伍、上課投影片

畢業班版:請下載印出帶至課堂備用。PPT

陸、單元學習任務

請下載完成後放入你的學習檔案。11-12週學習任務

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

從【關鍵報告】、【刑法第39條】談犯罪與刑罰

壹、電影介紹


關鍵報告:http://tw.movie.yahoo.com/movieinfo_main.html/id=254

導  演:史蒂芬史匹柏(Steven Spielberg)

演  員: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柯林法洛(Colin Farrell)

原著作者:菲利普.狄克(Philip K. Dick,1928-1982)

劇情介紹

如果,壞人還沒有犯下罪行之前,就先被繩之以法,那麼,世界上是不是就不會有壞人的存在?在未來的世界,這樣一套完美的司法制度終於產生。「它」,可以預知即將發生的罪行,通知司法人員前往追拿犯人,儘管這些人還沒有犯下罪行。

2054年,華盛頓D.C.,所有的謀殺者都在動手前被消滅。未來成為可見的,一切罪行在犯下前,就先接受了處罰。司法部的核心組織中,有一群頂尖的『未來警察』,任何再隱匿低調的足以指控的犯罪證據,不論時間、地點或細節,都無法逃出他們的掌握;3個具有超自然力量的人類,擁有預知未來,並永不出錯的能力。

約翰安德登(湯姆克魯斯飾)正是專門緝拿未來犯罪者的幹員,他帶領他的部下打擊「未來罪犯」不遺餘力。但是有一天,這個完美的司法系統卻顯示一個約翰自己也無法相信的訊息,他即將成為殺人犯,向來忠心耿耿的部下,現在全變成緝捕他到案的敵人,約翰極力反擊,除了展開逃亡行動,更重要的,他必須找出一份「關鍵報告」,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影片中那套超級完美、能夠未卜先知的司法制度,未來如果實現了,「它」替人類帶來的,究竟是一場美夢,還是一場惡夢?

貳、相關法律問題與學習任務

1. 你贊成「關鍵報告」中的超完美司法制度嗎?

2. 尚未付諸行動的思想,是否構成犯罪?ㄧ個思想無法控制行動的人,該不該因為行動侵犯了他人法益,而被判刑處罰?

叁、犯罪與刑罰(參考資料: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268-289

有責任能力的人,在無阻卻違法的情況下,因為故意或過失,所為侵害法益,應受刑法制裁的不法行為。因此,所謂「犯罪」必須具備「行為」、「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等要件。

(一)犯罪要件

行為:基於內心意思所發動的外部舉止,不論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屬行為。換言之,夢遊中的無意識行為,或者是被歹徒用槍脅迫下所做的舉動,並非刑法意義的行為,即便造成他人或國家社會法益的侵害,並無構成犯罪的要件。例如:在心裡罵人王八或是夢遊無意識下的偷竊,都無法構成犯罪。

該當性: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主、客觀構成要件。例如,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有致人於死的行為,而且發生死亡結果。主觀構成要件則為有殺人故意或過失。依據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侵犯法益的行為,對於過失侵犯法益之處罰,必須刑法有規定才可以。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內心惡意,包括:(1)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之事實發生,例如,甲開槍打乙腦袋,明知這樣做一定會造成某種結果,還做下去。(2)間接故意: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又稱「不確定故意」。例如,甲向一群人開槍,雖然打中某乙的機率不是百分之,但是仍可預見其可能性。所謂「過失」,則指因為行為者疏忽,致犯罪事實發生。包括:(1)無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例如,夜間路邊停車,未打開閃黃燈。(2)有認識過失:雖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致疏於防患而使犯罪事實發生。例如,酒醉駕車。

違法性:係指行為人沒有法律賦于的阻卻違法事由。如果行為人有阻卻違法事由,則不構成犯罪。例如,劊子手殺人沒有殺人罪,醫生切掉病人一條腿,不構成傷害罪,因為他們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1)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行為:例如警察使用警械、拘提逮捕羈押人犯、執行死刑等等,或是一般人依法令許可所為之行為,如逮捕現行犯,都發生阻卻違法效果。

(2)執行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但是上級公務員之命令必須合法而且具備法定形式,否則,執行該命令之行為,並不發生阻卻違法之效果。

(3)業務上正當行為:例如醫生為了救人,切斷病人一條腿,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發生阻卻違法效果,不構成重傷害罪。所謂「業務」,並非以政府許可之業務為限。如密醫切除下肢的醫療行為,屬於業務行為,是否可以阻卻違法,要看其施行的醫療行為是否正當,不因為其為密醫,而直接論斷其醫療行為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4)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例如,暗夜巷弄,乙被甲強抱性侵。乙以膝蓋頂撞甲之下體,致甲喪失生殖機能。屬於正當防衛,不罰。

(5)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例如,颱風致船沉沒,甲搶乙救生圈,致乙淹死。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不罰,但衡酌事發現場情況,如果緊急避難行為過當,則仍要處罰,但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有責性:行為人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才能夠要他對侵犯法益的不法行為負起刑事責任。例如,夢遊、心神喪失或年紀太輕等等,都無法要求行為人對犯罪行為負責。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作為犯罪主體,遭受刑法處罰的資格。一般區分為以下三種:

(1) 完全責任能力:年滿十八歲,精神狀態正常而且不是瘖啞人。

(2) 減輕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犯、精神耗弱、或是瘖啞者,得由法官裁量減輕其刑。

(3) 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不罰,但得施以保護處分。

(二)犯罪類型

既遂犯未遂犯:實施犯罪行為,且發生一定結果,為既遂犯。反之,雖已實施犯罪行為,但結果終未發生者,稱未遂。未遂犯以刑法有特別規定者,始得加以處罰。如刑法271條處罰殺人未遂,刑法278條處罰重傷未遂,但毀損他人文書器物未遂者,不罰。

單獨犯與共犯:單獨一人實施犯罪,為單獨犯。二人以上有犯罪意思聯絡,共同協力實施犯罪,為共犯。包括:(1)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包括陰謀、預備、著手等階段。共謀者、把風者均為共同正犯。(2)教唆犯:唆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依其教唆之罪處罰,既遂未遂與犯罪行為人同。(3)從犯:又稱幫助犯。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故意給予精神或物質協助。前項幫助,不以被幫助者知情為必要。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行為犯與結果犯:以「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而不以侵害法益「結果」發生為要件之犯罪,稱行為犯,如誣告罪、公然侮辱罪、放火罪等。反之,結果犯之犯罪構成要件需兼備「行為」與「結果」。

初犯與累犯:初次犯罪而無前科者,為初犯。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謂赦免是指特赦或減刑,但不包括大赦。大赦係將罪與刑一併歸於消滅,視同未曾犯罪。特赦使刑免於執行,減刑,使刑期減少,但並未消滅其犯罪。

想像競合犯與連續犯: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數個法益,觸犯數個罪名,稱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刑第55條)。例如,仍一炸彈炸死三人,另兩人斷手斷腳,即是實施一個行為,侵犯五個人的法益,觸犯殺人罪和重傷害罪,從一重罪處罰,即殺人罪。至於連續犯,則是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例如某甲沿街搶奪統一、全家、萊爾富等超商。

身分犯:行為主體僅限於具備特定身分者,稱為身分犯。如通姦罪、公務員收受賄賂罪、投票收受賄賂罪

(三)刑罰種類:

主刑:亦稱單獨刑,可以獨立科處,也得與他刑併科或易科,並得加重減輕或免除之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得加重至四月)、罰金。

從刑:又稱附加刑,附隨主刑宣告,不得單獨科處。包括:(1)褫奪公權,剝奪公法上權利能力。包括公務員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行使參政權資格。(2)沒收:違禁物、犯罪工具。

保安處分:刑罰以外的保護安全措施,藉以消弭反社會危險性,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包括:感化教育、禁戒、強制治療、監護、強制工作。

(四)刑罰適用:

數罪併罰:想像競合犯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數個法益,觸犯數個罪名,從一重罪處罰(刑第55條)。連續犯之處罰,依刑法第51條規定,一罪一判,數罪併罰。宣告死刑、無期徒刑,只執行其一。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合併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宣告多數沒收者,合併執行。

刑之酌科:依據最刑法定主義,法官不得科處犯罪者法定刑以外之刑。但法官得就法定刑範圍內,依據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犯罪者知識、年齡等因素,審酌裁量其刑度。

緩刑與緩起訴: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無前科者,得由法官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被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仍有前科紀錄。至於緩起訴,則係檢察官審酌犯後態度、有無前科及公共利益之考量,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贊時不加起訴。緩起訴期間1至3年,檢察官得命被告履行一定義務。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假釋:無期徒刑執行超過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而且獄中表現良好,悛悔有據的受刑人,得報請假釋。無期徒刑之假釋期為15年,有期徒刑的假釋期為剩餘刑期。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撤銷假釋,再回監獄服刑,而且假釋期間日數,不能算在刑期之內。假釋期滿,刑不再執行。

肆、相關電影

刑法第39條

導  演:森田芳光(Morita Yoshimitsu)

演  員:鈴木京香 堤真一 山本未來

年 份:2003年

劇情介紹

日本刑法第39條:心神喪失者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這部電影要探討的就是這條法律的適切性。

柴田真樹是劇團演員,有一天他殺害了一對與他毫無關係的夫妻,並且坦承不諱。公設辯護律師為他要求進行精神鑑定,精神鑑定人與助手小川香深初步鑑定柴田是多重人格患者,但是小川香深發現柴田可能是詐病。究竟柴田是真病還是詐病?若是詐病,殺人動機何在?

柴田最後被發現是詐病預謀殺人,動機是什麼呢?他在法庭上嘶吼:【我拿刀刺向的不是人,是法律,是刑法第39條這條奇怪的法律】…….

電影賞析

1. 劇情介紹與影片預告http://movie.kingnet.com.tw/channelk/39/

2. 《刑法第三十九條》誰來保護我們孩子?27分鐘有一個孩子遭性侵!

http://tw.myblog.yahoo.com/jw!WZaU6LKFGQQxBtHaCKO7chW5/article?mid=400

3.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電影【刑法第39條】觀後感

http://www.wretch.cc/blog/siedust/28245583

驚悚Primal Fear

導 演: 奎葛利霍里

演 員: 李察吉爾、艾德華諾頓

年 份:1996年

劇情介紹:

魏爾(李察吉爾飾)是一位擅長媒體炒作的高勝率知名律師。艾倫(艾德華諾頓飾 )因為謀殺主教被起訴,魏爾認為本案有媒體曝光機會,決定擔任他的辯護律師。辯護期間魏爾發現艾倫人格分裂(雙重人格) :主人格的艾倫無辜純潔,但副人格的洛伊則充滿暴力與攻擊性,當艾倫精神受到無法承受的壓力時,洛伊就會出現。於是,魏爾主張艾倫心神喪失行為,不罰,並且獲得勝訴。但勝訴後,魏爾才發現艾倫沒有心神喪失,只是利用律師魏爾的善戰與心神喪失的法律,免除自己的刑責。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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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死亡筆記本」談正當法律程序

壹、電影介紹


一、 死亡筆記本

1. 參考資料:洪葦倉

2. 導  演:金子修介

3. 演  員:藤原龍也、松山健一、戶田惠梨香、藤村俊二、鹿賀丈史

4. 劇情概要:

只要在死亡筆記上寫下某人的名字、死法並想著某人的長相,此人即會在數秒後死亡。葉神月憤世嫉俗,對社會的不正義,早已不耐。偶然間得到這本筆記後,隨即以正義者自居,開始處死重大犯罪的嫌疑犯,企圖建立一個無犯罪的世界。

5. 相關法律問題

a. 審判者(法官或葉神月)的心證或自由意志,如何受到應有的拘束,才不致錯殺、錯放?

b. 由於正當法律程序的限制,有可能錯放犯罪者,請問你:文明法治的社會要容許這種可能的縱放嗎?

貳、正當法律程序

一、 參考資料:

1. 你有權保持緘默,楊淑玲。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34/topic1_1_1.htm

2. 蘇案再審法庭觀察手記---誰的「程序」?誰的「正當法律」?林佳範。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6/court7.htm

人類司法制度不免「錯放有罪」、「錯殺無辜」。符合正義的司法制度,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禁止「不擇手段」的真實發現。寧可「錯放有罪」,也不願「錯殺無辜」。

發現案件的真相,是自古審判所追求之目的。不過,現代法治國家禁止「不擇手段」及「不計代價」的真實發現。

所謂「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就是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求「合於比例」的均衡,此為當代司法制度核心的任務與課題。

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依大法官之解釋:「訴訟權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 」,司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項重點:

(一) 法官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有利益衝突之情形時,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審判職務。如:法官為被害人、或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有親屬關係、婚約關係、……等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其迴避。若應迴避之法官未迴避,其作成的判決,不論認事用法之內容是否正確,均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二款)。

(二) 無罪推定:

被告未經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被告無須證明自己無罪,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論其罪行」。

(三) 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關於犯罪事實的認定,若已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 米蘭達原則:

1966年,米蘭達v.s.亞利桑那州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決議,嫌犯於接受訊問前,警方應宣讀:(1)你有權保持緘默,無須回答任何問題。(2)如果你作出任何回答,有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3)在警方訊問之前,或正在訊問的時候,你有權要求與律師先行晤談。(4)如果你無力委任律師,國家會提供免費的律師。違背米蘭達規則所得的自白或陳述,都不能作為證據,無論該自白或陳述是否具備任意性。我國也有類似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 強制辯護:

辯護制度目的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於偵查時以及被告於審判時,能有充分的防禦權,以捍衛其應有的權益。依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通常由律師擔任,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其辯護人(刑訴第29條)。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強制辯護」,係指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的案件,如(1)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刑訴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非經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若未經辯護人到庭而行審判者,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第284條)至於「任意辯護」,則謂任由被告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如果未選任,審判長亦不得為其指定辯護人。

(六)証據取得與毒樹果實:

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取得的違法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叁、相關電影介紹

死亡處女Death and the Maiden

導  演:羅曼波蘭斯基

演  員:雪歌妮薇佛、班金斯利、史都華威爾森

原著劇本:亞瑞爾多福曼

劇情概要:

九0年代剛結束獨裁軍政府統治的某南美國家。寶琳娜(雪歌妮薇佛飾)的先生--人權律師傑拉多(史都威爾森飾),被新任總統任命為人權委員會主席,負責調查軍政府時期大肆逮捕、凌虐、殺害異議份子的暴政。不過,寶琳那對傑拉多的新職大表不滿,因為軍政府下台前大赦天下,包括原軍政府人員也通通赦免,並且規定任何有關失蹤異議份子的調查,不得公佈相關負責人姓名。

夫妻雙方爭執之際,醫生米蘭達(班金斯利飾)突然來訪。由於十五年前曾被軍政府逮捕,飽受酷刑導致精神受創,寶琳娜怕聽午夜的敲門聲,不敢見陌生人,於是躲進房間。

不料,寶琳娜在房中聽到丈夫與醫生的對話,赫然發現米蘭達醫師就是十五年前協助刑求、進而強暴她十四次的醫生。於是,寶琳娜決心復仇。藉機將米蘭達醫生打倒、綑綁,並用槍脅迫丈夫配合審訊米蘭達醫生。傑拉多質疑寶琳娜被捕後雙眼被矇住,如何能夠確定羅貝他就是那名醫生?寶琳娜堅持她記得醫生講話的聲音、笑聲、口頭禪,還有醫生身上的味道。傑拉多在寶琳娜的槍口威脅下,不得不配合寶琳娜審訊米蘭達醫生。於是,一場戲劇性的審問,就在午夜中進行。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判決米蘭達醫生有罪嗎?寶琳那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米蘭達是否受到法律應有的保障?寶琳娜的記憶會不會因為時間久遠而失真?犯罪行為如果經過30年甚至50年才被發現,應該或不應該加以起訴呢?

破綻Fracture

導  演:葛瑞格利霍布里

演  員:安東尼霍普金斯 、雷恩高斯

劇情概要:

富商發現老婆外遇,精心策劃復仇謀殺。再自己家裡用手槍殺了自己的老婆。當警察上門時,富商坦承自己殺人。看起來這是一個罪證確鑿的案子。

沒想到正式起訴時,被告有錢老頭在法庭上宣稱其口供是在警方壓力下所做出的,而推翻了原本的口供,並且指控抓他的警察(關鍵證人)和他的老婆有染,使得這個關鍵證人不能夠做證。一時之間,檢察官發現他所仰賴的兩個關鍵證據(抓犯人的警察和自白)都因為程序上有瑕疵而沒辦法在法庭上採用。精心策劃殺妻的犯罪者應該被判無罪嗎?檢察官收集的證據為什麼不被法庭接受?「真」的證據,應該因為搜集「程序」的瑕疵,而被認定不具有證據能力嗎?

故事的發展總是峰迴路轉,電影情節會如何發展呢? ……


肆、上課投影片及學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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